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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规章制度常见错误集 ]

法掌门企业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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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一、试用期
 
多数公司很愿意将试用期条款进行如下约定:“试用期:3个月,具体试用期于入职时约定,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试用期、、、”。但这样的条款其实是与法相悖的。根据法律规定,员工试用期长短应取决于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
 
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的,试用期≤1个月;
 
1年≤劳动合同期限<3年的,试用期≤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
 
二、试用期期间工资
 
员工在试用期期间为公司创造利益的可能性的确比较小,而且不稳定因素很多,因此这期间的工资理应较低,但是再低也有个度,首先它不能低于正式工资的80%,同时还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比如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560那么北京地区公司员工的试用期工资最少也应该是1560。
 
三、工作时间
 
有不少公司会这样规定:平均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乍一看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可是真这么执行恐怕问题多多,平均每天8小时,那员工完全可以周一工作16小时周二全天休息,如此一来公司倒更像是家,多了些温馨,少了些严谨。因此建议在制定工作时间的同时也一定要配上考勤制度,如:员工上、下班的具体时间。
 
四、旷工
 
公司出现旷工的员工,身为领导看着自然不舒服,想加以惩罚也是人之常情,但是如果存在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旷工两天扣五天工资之类的规定,那么这就明显违法了,因为员工旷工依法只能扣除旷工当天的工资。因此建议企业更换对旷工员工的惩罚法式。
 
五、罚款
 
企业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中或多或少都会存在有关罚款的规定,比如:迟到、旷工、破坏公司财产等等,小编在此提醒,法律规定公司可以对员工罚款的情形主要是员工破坏公司财产或者给公司造成损失等。同时,还需注意,公司对员工的罚款≤员工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罚款后该员工所得工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建议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慎用罚款条款。
 
六、加班
 
对于加班的约定多数公司都是简单约定“加班工资依法发放”,但是对实际操作未加任何限制,这样其实是存在漏洞的。
 
建议可做如下规定:公司提倡员工在规定工作时间内高效率优质地完成本职工作,并且从爱护员工的角度考虑,部门主管必须严格控制加班时间。员工加班必须提交加班申请,如无加班申请单人事部门视为该员工当月无加班。上述规定一来可以明确知晓员工加班时长,二来可以避免员工刻意延长工作时间从而获取加班工资。
 
七、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也是企业规章制度中常见误区之一,有些企业常常会误以为只有员工试用期转正后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显然这是不正确的想法。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建议企业应在员工入职后第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八、医社保的缴纳
 
不少企业仍误以为医社保只是公司正式员工可享有的待遇,而试用期员工自然不在其中,所以在规章制度中常常会注明:企业依法为员工缴纳医社保(试用期员工除外。在此提醒: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换言之,员工入职后的第一个月公司就应为其办理医社保,无关其正式与否。
 
社会是21世纪的社会,员工是21世纪的员工,所以老板思想、行为也应该跟上时代的步伐,如果仅有身体处于21世纪,思想却遗留在20世纪,总会显得与世界格格不入。此外,一份好的规章制度可以彰显企业的人文风貌、传承企业的优良文化,可以说是企业的另一张名片,因此,请传承好您企业的文化,为您企业印制一份精美的名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