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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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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3月1日起,注册成立公司的门槛将降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013年12月28日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修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一、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修改:
 
  1、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2、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4、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了注册公司的门槛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说,除另行规定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在2005年之前,如果公司注册资本认缴100万,那就必须实缴100万;2005年后,公司注册资本认缴100万,必须先实缴20万,剩余的在两年内缴清。现在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注册资本出资何时缴清没有时间限制了。以买房打比方,即2005年前的实缴登记制为100%首付,而现在的认缴登记制为零首付,这就降低了注册公司的门槛。
 
  三、修改后的新公司法规定: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