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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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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下列个体工商户无正当理由,至2006年3月底未办理2005年度验照手续,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本局申请注销登记。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

  海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6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