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掌门
扫描关注网站建设微信公众账号

扫一扫微信二维码

标题

[ 股东会表决权请教 ]

法掌门企业法务
法律法规标签
内容
原为: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参加会议方可召开。一般决议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根据新公司法改为: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人数比例行使表决权。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参加会议方可召开。一般决议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新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知你究竟想咨询什么具体问题????未见有何改变.建议直接与律师面谈.你的理解不正确;根据新公司的规定,均以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若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是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是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请问你要咨询什么问题???你要咨询什么问题?只有具体的案情才方便律师作答。根据你提供的信息,可以就具体的案例进行咨询。如果股东大会依照原章程通过了修改后新章程的决议,则就没有问题.请咨询具体法律问题.请介绍具体案情,以便律师针对问题进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