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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使用有限字样的应如何处理 ]

法掌门企业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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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因为,合伙企业不同于公司,合伙企业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而且合伙企业法不限制合伙企业名称使用“公司”,如果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既注明“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又使用公司名称,那么其名称就可能成为“××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这既模糊了合伙企业的性质,又给与其交易的第三人造成误解。所以,合伙企业法严厉禁止合伙企业名称中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如果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合伙企业名称中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条、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