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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修订中的价值倾向及若干制度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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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历时两年,修订稿于2005年10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三读通过,并确定于2006年1月1日实施。公司法的修订总结了93年公司法实施以来的经验和教训,比较了其他市场经济大国的公司法律制度的成败得失,借鉴他们的成功做法,研究和把握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以及公司法自身的发展演进与客观现实相吻合的路径轨迹,贯彻公平、有序、规范、科学的立法理念和表彰鼓励投资、保障经济安全运行的价值目标,从而使这次修订的公司法面貌一新,数年来我国公司法理论界潜心研究的成果被大量吸收,实务部门和各层面投资者的关切和呼吁得以反映,在法律应对市场需要、指导经济生活的运行方面将会产生巨大的作用。

93年公司法颁行以来,我国经济持续保持高速度增长,公司法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尽管人们通常认为法律制度对经济建设的发展所起的作用是保驾护航,而不是直接推动。但是,没有公司法,社会投资就不能被大规模地引入秩序正常的轨道,投资者对于利益回报的期望和安全的关切就不能获得保障,各种围绕投资而发生的纠纷因缺少法律的根据不能得到公平、及时的处理,这是社会经济发展自身已经证明了的定理。但是,93年公司法制定和颁布时,我国奉行的计划经济体制方兴未艾,公司法不能不融入我们久已习惯的公有制经济全面主导、政府集中过多的社会资源并按其所理解的规则进行行政配置、公司法需为恰逢其时的国有企业改制担当工具角色、公司法应当配合国家经济体制的当前改革、社会管治的大一统模式对公司法赋予了某种使命而淡化了公司自治能力的培养等,使得公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规范、公平、效率、合理的轨道,甚至搀杂了我国社会的主流的意识形态理念和改革的政策口号,而股东权益的保护、管理人对公司的职责、股东民主和公司的独立自治等被忽视。公司法应当跳出我们在改革进程中的某一特定阶段达到的认识平面,而是在充分考察我国社会发展的具体国情的基础上,深刻领会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普遍承认投资者获利本性的正面价值,结合国外立法的模式和构造体系及规范语言,组合出内在联系严密、逻辑严谨、张弛适度搭配的制度链,以规范投资活动,指导经济运行。正是在这样的理念支配下,公司法的修订顺应了社会时代的要求,吐故纳新,构建了较为完美的框架结构和制度规范。

我个人认为这次修订后的公司法是一部经典的立法精品。有人说,是二十一世纪最好的公司法。我认为这次公司法修订中遵循和体现的制衡的理念、权利人意思自治的理念、责任到位的理念、以及利益平衡、制度协调配置的理念对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会提供范例和创造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