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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担保书不能说签字就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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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书不能说签字就签
 
本报讯(记者 赵晨民)昨天,苏州张家港法院召开民间借贷案件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苏州张家港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情况以及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徐某向苏州张家港法院起诉,要求虞某锋、钱某归还借款本息,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支持。该判决生效后,虞某锋的父母虞某宝、张某、钱某的母亲陆某,三人共同向原告徐某出具保证担保书一份,同意为虞某锋、钱某尚未履行的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借款本息提供担保。三被告辩称仅为见证,而非保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虞某宝、张某、陆某在担保书中的“见证担保人”处签字,与“有二被告亲属见证、担保”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法院综合分析后认定,虞某宝、张某、陆某对虞某锋、钱某在1832号判决书中确定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明确,应当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由于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官介绍,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连带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当双方对保证方式未做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视为提供连带保证。本案中,三被告在见证担保人处签字,未约定具体的保证方式,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被告陆某抗辩的其仅是作为见证人签字,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应当提供相应证据,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近年来,苏州张家港法院受理了大量民间借贷案件。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不断出现新情况与新问题,比如民间借贷的内容从亲友熟人间的生活性借贷逐步向生产经营性借贷转变、高息约定或利息隐蔽现象凸显、被告逃避诉讼情况增多、虚假诉讼案件不断涌现等。
 
苏州张家港法院民一庭庭长蒋晓在发布会上还特别提醒借贷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五大事项:第一,要形成书面借款凭证;第二,款项交付要优先选择银行转账方式;第三,务必理性选择投资方式,规避高风险违法投资行为;第四,借款到期后要及时催讨,并注意保存书面证据;第五,借款人也应遵循诚信原则和契约精神,及时归还借款本息,以维护自身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