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丽与被告张小军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7月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伊始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但自2008年开始,二人因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引发矛盾,张小军经常对妻子打骂。2008年8月13日,他们又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张小军一怒之下出手将妻子暴打一顿,宋丽遭毒打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宋丽出院后,不愿与狠心的丈夫住在一起,二人开始分居。2008年12月,不堪忍受丈夫殴打的宋丽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张小军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宋丽、被告张小军婚后因生活琐事引发矛盾,双方积怨颇深,彼此不能谅解,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宋丽离婚之诉应予准许;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张小军的原因造成宋丽损害,张小军应当予以赔偿,故法院对宋丽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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