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和被告张某于2006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同居生活十余天后因产生矛盾分居至今。原告马某要求离婚,被告张某同意离婚并要求原告马某返还彩礼16600元。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婚后生活时间较短,因产生矛盾长期分居,经法院调解不能和好,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原、被告结婚后仅共同生活了十余天,并没有进行实质意义上的真正的共同生活,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原告马某应酌情返还彩礼。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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