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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丁明超与孙秀丽离婚案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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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阿民初字第3334号

  原告丁明超,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阿城市车务段职工,现住阿城市通城街5委8组。
  被告孙秀丽,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阿城市通城街5委8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明超与被告孙秀丽离婚一案中,原告丁明超于200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明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国利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夏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