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阿民初字第1228号
原告汪景军,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址阿城市杨树乡西发村二组。
被告徐桂侠,女,1965年8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址阿城市杨树乡西发村二组。
原告汪景军与被告徐桂侠于1987年11月6日自愿登记结婚,婚生长子汪佰林已独立生活,长女汪佰玲现年10周岁。原、被告双方婚初感情尚好,但近几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致使夫妻感情达破裂程度。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女由原告自行抚养,现无家庭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汪景军与被告徐桂侠自愿离婚;
二、原告汪景军与被告徐侠共同生育长女汪佰玲由原告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学先
二OO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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