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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恩芝与张林财离婚案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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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陕 西 省 石 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石民初字第91号

  原告杨恩芝,女,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熨斗镇沙湾村四组。
  委托代理人徐开夫,石泉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林财,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熨斗镇沙湾村四组。
  原告杨恩芝与被告张林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牟道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恩芝诉称:我与被告张林财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同居生活,1997年9月生育一女 张玉荣,2000年8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我俩近几年各自均在外地打工,彼此缺乏沟通。被告认为我有外遇经常用污言秽语来侮辱我的人格,极大的伤害了我的自尊心。夫妻感情开始恶化。我曾于2004年提出同张林财离婚,经村组干部调解和好。但张林财仍无诲改之意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我同张林财离婚。
  被告张林财辩称:我和杨恩芝确立婚姻关系后就把主要精力投入到了她家,使杨恩芝全家摆脱了贫困,现在条件好了便提出和我离婚我坚决不同意。另外我和杨恩芝夫妻感情并没破裂杨恩芝提出和我离婚是受他人挑驳。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离婚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恩芝与被告张林财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同居生活,1997年9月24日生育女儿张玉荣。2000年8月26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在同居期间和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好。同心协力改变了家庭贫困的面貌,近几年由于双方长期在外打工缺乏必要的沟通与交流随之产生了分歧和意见。因原、被告之间不能正确处理矛盾致使夫妻关系开始恶化。2004年杨恩生曾提出同张林财离婚经村组干部调解和好但夫妻矛盾未能得到彻底解决。原告遂于2005年3月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同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杨恩芝与张林财之间婚姻基础较好,双方矛盾的产生是由于彼此缺乏沟通和理解。夫妻感情虽然有一定的裂痕但尚未完全破裂。为了社会与家庭的稳定和子女健康成长本院对杨恩芝离婚的要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恩芝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450元,支出费200元共计700元由杨恩芝付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牟道彬  


二00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