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离婚 精神损失费
【案情简介】
王老太称,1995年其与赵老汉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结婚,二人都是再婚。婚后发现赵老汉脾气暴躁,经常无故殴打原告,甚至放狗咬原告,致使身上多处受伤。被告的残暴行径令人发指。原告曾认为年纪大了,被告会有所改变,但其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地百般折磨原告,使其身体和精神上受到巨大的伤害,因无法忍受这种非人的折磨,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
赵老汉称,其不同意离婚。被告没有放狗咬原告,更没有对原告进行殴打及百般折磨,只是原告为达到与被告离婚的目的而故意写的。双方之间相互谅解就可以了。不同意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
【裁判要点】
经审理后法院查明,婚后二人在共同生活中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经常发生争吵,影响了双方的感情,现已分居生活。原告称经常受到被告殴打,且放狗咬伤原告。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未提供确凿证据加以证实,不予认定。
法院认为,双方虽在一起生活多年,但在共同生活中为家庭生活琐事及双方的其他子女间关系不融洽而时常产生矛盾,导致二人感情不和,且相互不能理解和谅解,分居生活,该婚姻关系再予维持,已无意义,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故判决准予原告王老太与被告赵老汉离婚,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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