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离婚 婚前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
1998年初,张某经门头沟区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在某村陆续修建房屋21间,2009年5月,上述房屋被列为拆迁范围,并与相关单位签订了《回迁安置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向张某给付拆迁补偿款,补助费116万多元,并提供2居室房屋2套,但需交付房款41万元,张某交付购房款后剩余拆迁款约75万。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的建立与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王某与张某因家庭纠纷和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张某还曾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虽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关系并未改善,故判决两人离婚,对于两人提出的共同财产,从建房许可证看,行政规划部门是在王某、张某婚后作出建房许可的,故拆迁的21间房屋及拆迁款为双方共同财产,张某给付王某拆迁款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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