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原告刘某某之母刘某与被告张某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刘某某随刘某生活直至刘某某独立生活止,当时被告张某支付4000元抚养费,对于刘某某的教育费及医疗费没有约定。2010年7月原告刘某某被检查患有骨巨细胞瘤,花去医疗费数万元,原告多次向父亲主张无果的情况下,原告刘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原、被告的父母于2000年离婚,原告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当时父亲支付了4000元生活费,现在原告生病花去医疗费数万元,作为父亲的有义务支付女儿的医疗费,被告却以无钱为由拒不支付,与法无据,因此原告有权请求被告给付抚育费,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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