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黄某在家中与妻子李某因离婚的事情再次发生争吵后,黄某认为,妻子坚决要离婚一定是丈母娘从中“作梗”,于是对岳母胡某心存某不满,便产生报复的念头。当晚9时许,被告人黄某骑摩托车来到岳母胡某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胡某家院里柴草间的柴草点燃后逃离现场。因被大火惊醒,胡某一家大声呼喊,邻近村民及时扑救,未造成人员伤亡。胡某家的一辆四轮机及一台播种机被大火烧毁。经价格认证,胡某家烧毁的财物价值计人民币4244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为泄私愤放火焚烧他人房屋,危害了他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在公安机关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黄某认罪态度,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等法定和酌定情节,对被告人黄某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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