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的前夫在工厂做工时不幸被机器砸死,2005年,年轻的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样带着一个小孩的张某,相处不久便组成了新的家庭。可婚后生活并不如人意,两人常因各种琐事发生争吵,感情一直不好,从06年起双方就因离婚问题争执不断,闹的身心俱乏,疲惫不堪。2010年8月23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和其母亲、张某一同来到了睢宁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因财产及债务分割问题达不成协议,婚依然没有离成。被告人李某因此气愤到了极点,产生了与张某同归于尽的想法。当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李某乘坐出租车到睢宁县城红旗桥张保苏经营的加油站,购买2.5升的汽油一桶后,携带汽油、打火机到了红旗桥南张某亲戚经营的花圈店,见张某在门市门前,被告人李某立即下车,边跑向张某边向自己身上泼洒汽油,并将剩下的汽油泼洒到张某身上,抓住张某的衣领,用打火机点燃自己身上的汽油,后张某将被告人李某按到在地,将其身上的火扑灭。围观群众见状急忙拨打电话报警,后被告人李某被闻讯而来的民警带走。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欲以放火方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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