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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不甘离婚于法庭门外割掉妻弟耳朵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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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经法院主持调解,喻某和朱某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2010年11月26日,是两人到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白关法庭拿调解书的日子,喻某难以接受离婚的现实,在法庭门外持刀将朱某和陪同而来的妻弟朱某某砍伤。近日,喻某被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虽然已经签了离婚协议,但是喻某一直想不明白妻子为什么要跟他离婚。2010年11月25日,想到第二天就要去法庭拿离婚调解协议书了,喻某一夜都没有睡,琢磨着如果能说服妻子回心转意就最好,否则就拿刀子教训教训她。

第二天,喻某早早来到白关法庭,将带来的尖刀藏在法庭外的草丛里,不一会儿,朱某坐着弟弟的摩托车也来了。朱某拿了调解书就准备走,喻某拦住朱某,想问一问她这么多年的感情怎么一句“性格不合”就断了,但是朱某冷冷地丢下一句“我们之间已经没什么可讲的了”就走了。喻某到草丛里拿了尖刀藏在怀里,拦住骑着摩托车准备离开的朱某和朱某某,想再和朱某讲几句话,朱某仍不愿理睬。丧失理智的喻某抽出尖刀就朝朱某和朱某某砍过去,当场割掉朱某某的半边左耳,由于用力过猛,刀子掉在了地上,喻某又捡起地上的石块朝朱某和朱某某的头部砸去。

从法庭门口路过的刘法官见此情景,连忙上前制止并将喻某带至白关法庭,清醒过来的喻某自己打110报警,称打了人,要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朱某某左耳部分缺失,头皮裂伤,左手皮肤裂伤,构成轻伤;朱某头部右侧有3厘米的伤口,构成轻微伤。

在法院审理期间,喻某的家属与朱某达成了赔偿协议,由喻某赔偿朱某3万5千元,分两次付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喻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喻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赔偿朱某的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