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10日,周全军在县城看到婚姻介绍广告,便起意借谈婚恋之机,骗取她人钱财。于是周全军通过婚介所认识离婚妇女某某,在骗取其信任后,周全军于8月11日先后到双江邮政储蓄所和农业银行平昌支行办理两张分存10元现金的储蓄卡交给受害人保管,并谎称邮政储蓄卡有78万元,农行卡有21万元。然后询问受害人是否有储蓄卡,在得到受害人有张以其女名字办理的4万多元农行储蓄卡后,随即在受害人毫无戒备的情况下问出储蓄卡密码。受害人将周全军给的两张储蓄卡和自己的储蓄卡一起放在床头柜内。8月14日,受害人又将朋友归还的借款22000元存入自己的储蓄卡。事后周全军在受害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从其储蓄卡上取走现金共计54350元,用于其购买货运长安车一辆、缴纳强制保险费及学习驾驶技术。8月23日,受害人察觉被骗,在追款无果的情况下,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追回货运长安车一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全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婚恋为名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她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害,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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