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孙丽娟案发前欲与其夫张某(殁年36岁)离婚未果,遂预谋杀害丈夫。2009年7月16日晚,孙丽娟伙同孙飞及李某等人与张饭后来到平谷区孙丽娟与张的住处。当晚11时许,孙丽娟以让张签订离婚协议为名,指使孙飞及李某用其事先准备的注射器,多次将药物注入张体内,致张中毒死亡。
此外,孙丽娟等人于同年5月3日18时许,在平谷区其所住小区内,因琐事和公婆发生口角后互殴。孙丽娟将公婆打伤。
公诉机关认为,孙丽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孙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二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孙丽娟的刑事责任;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孙飞的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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