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家住镇平县王岗乡的赵新朝、白霞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做生意向李显成借款6万元,并由丈夫赵新朝给李显成出具了借条。同时在借条上注明了还款期限是2007年2月30日。去年12月底,赵新朝与白霞协议离婚,并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进行了分割,约定借款6万元由白霞偿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赵新朝、白霞二人催要,但赵新朝以夫妻已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由白霞偿还为由拒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二被告虽在协议离婚时对共同债务进行了约定,但离婚约定仅能约束离婚双方当事人,对第三人无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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