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六月,原告常某到法院起诉要与妻子袁某离婚,声称“只要能离婚,家里的一切财产不要都行”。法庭受理此案后,经过多次与常某交谈,才发现原告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其妻子的怀孕期是八个月零十天。常某认为妻子的身体状况很好,怀孕期间没有任何不良反应,孩子不可能早产,怀疑其妻子对其不贞。在对其妻子袁某询问调查时,袁某坚称孩子是其夫妻的,怀孕时间是2000年农历10月1日,孩子出生于2001年农历6月10日。
问题到底出在那儿?到底是袁某真的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还是另有其他原因?细心的法官发现,2001年是闰四月,用农历和公历计算相差一个月的时间,也就是说如果不闰月,孩子出生是农历7月10日,共9个月零10天,也就是医学上所说的标准妊娠期280天。
看到这个情况,常某打消顾虑,即向法庭申请撤诉,并在法官和亲友的陪同下到岳父家主动向妻子道歉认错,把妻子接回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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