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3月李先生与张女士登记结婚。因张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故李先生要求与张女士离婚,同时要求张女士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
庭审中,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张女士承认其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一名男子也曾持刀进入李先生家宅院,也承认该行为不对,但认为该行为不会对李先生造成伤害。
根据上述事实,顺义法院认为:李先生与张女士均表示同意离婚,本院准许;张女士承认其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也承认该行为不对;因该行为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对李先生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也给李先生精神造成一定的痛苦,故张女士应给付李先生精神抚慰金予以补偿,具体数额由本院酌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准许李先生与张女士离婚;张女士赔偿李先生精神抚慰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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