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间,原、被告经他人介绍后相识,建立了恋爱关系。2003年2月20日双方到康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3年12月4日生育一女孩。随后,夫妻双方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4年7月25日被告莫秀妹离家出走,去向不明。经原告多方查找,一直杳无音讯。期间,被告与原告没有联系,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分居已达四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原告于2008年3月17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的婚姻系经自由恋爱,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婚姻。但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已四年多了,期间,双方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这种婚姻关系,对双方及孩子的健康成长都不利,法院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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