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先生诉称,自己与孟小姐于1998年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但从2005年开始,不知何故,孟小姐两次离家出走,第二次更是长达一年之久,在此期间自己从未间断过寻找,可孟小姐两次离家回来后,对其行踪闭口不提,对此原告认为孟小姐在外有外遇。孟小姐的这种行为严重伤害了我们的夫妻感情,并给孩子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响。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自己与孟小姐离婚,双方之子由原告抚养,孟小姐给付原告精神损失费三万元。
孟小姐在开庭过程中表示同意离婚,但对于季先生索要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不同意。庭上孟小姐并未解释其两次离家出走的原因,仅表示不方便说。
在庭上调解过程中,经法官努力做双方的工作,季先生表示不再主张精神损失费,最终双方调解离婚,儿子由季先生自行抚养,共同财产由双方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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