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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称儿子非已亲生 男子起诉离婚证据不足被驳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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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周某认为养了九年的儿子不是自己亲生,于是将妻子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李某赔偿他1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8月11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周某说,1998年他跟李某是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1月19日,两人登记结婚。2001年底生育一子小虎(化名)。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争吵,近两年,发现自己养了八九年的儿子长的越来越不像自己。他觉得儿子肯定不是自己亲生的,是别人的“种”。2010年6月3日,周某将李某告上了法庭。周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孩子由李某抚养;李某返还他为抚养孩子所支付的各项费用53435.89元;并支付他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价值9万元。

李某辩称:她跟周某在一起共同生活了近十年,感情很好,双方并未分居生活。由于工作原因周某经常在外出差,已经有了第三者,才编造各种理由与她离婚。小虎是两人的婚生子,周某为达到离婚的目的,竟拿孩子做文章,为了维护一个幸福的家庭,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为支持其主张,李某向法庭提交了照片及视频资料一份,证明李某、周某一家人很和谐地生活在一起。

法院审理查明:周某、李某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月19日登记结婚,2001年11月23日婚生一子小虎。两人夫妻感情尚可。但自2006年起,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争吵。自2010年3月始,周某开始怀疑李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

法院认为:周某、李某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子,证明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近年来虽因生活琐事争吵,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周某要求与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