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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隐瞒18万美元 前妻要求分割胜诉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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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48岁的王女士在跟祝先生离婚时,祝先生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183885美元。王女士在得知后,将祝先生告到法庭要求分割这笔钱。7月26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王女士与祝先生于1985年结婚,2003年9月10日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该调解书对子女抚养及双方的部分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09年6月,王女士在祝先生家中发现涉外收入申报单一份,该申报单载明祝先生于2002年4月5日从加拿大撤回资本183885美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女士申请法院查询祝先生对该笔收入及相关存贷款交易情况的银行记录,查询结果显示,2002年4月5日祝先生以其名义将183885美元存入中国银行。2002年7月1日祝先生从中国银行上述账户取出18万美元,并转入他在该行的另一账户。2004年4月1日,祝先生又将上述款项取出。

另查明,2004年4月1日当日汇率情况为1美元兑换人民币8.277元。

王女士说,祝先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183885元,这是故意的行为。所以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分之二即 121364美元归她所有,折合人民币为1043731.26元(折合时间2003年9月,汇率为1美元兑8.6元人民币)。

祝先生说,他没有隐匿、转移财产。他跟王女士于2003年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虽然该协议上没有显示该部分财产的分割情况,但双方私下已经进行了分割。双方口头约定所有的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归他所有,所有的现金和金银首饰归王女士所有,两个经营单位由王女士经营,不存在财产隐匿和重新分割的问题。对于案件双方争议的从加拿大撤回的18万多美元投资资金已经用于偿还抵押贷款了,不应再重新分割。

法院认为,王女士、祝先生诉争的183885美元系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祝先生撤回资本的收入,该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以祝先生转移、隐匿财产为由要求多分即分得三分之二的份额法院不予采信。祝先生辩称该款双方私下已经进行了分割且已经用于还银行贷款,未提供有力证据佐证,而且法院查询的银行票据显示被告在其2004年4月1日取出18万美元以前已经于2004年3月15日还清贷款,故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王女士、祝先生诉争的该183885美元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应平均分割,因祝先生无证据证明该笔款项具体去向且称现已不存在,故应折合成人民币后予以分割;关于汇率的计算,法院认为2004年4月1日取出该笔款时明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而独自支配,故应以该日期美元兑换人民币的汇率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判决如下:

祝先生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女士183885美元的一半即91942.5美元,按2004年4月1日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为761008.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