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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岁老汉因婚外恋签下95万欠条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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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浙江嘉兴一73岁的老人郑X数年前结识比自己小近30岁的王花,两人开始婚外恋。期间,为应付二人开销,郑X多次写下欠条,共计95万,而借款来源则是小三王花的哥哥。在郑X与王花分手后,他和妻子阳惠被告上了法庭,要求偿还债务。

  据了解,大概七八年前,郑X背着妻子在外面结交了一名比自己小近30岁的女友王花(化名)。在郑X和王花交往的这段时间里,两人的经济开销很大,郑X在金钱上无法满足王花的要求,就让王花向其他人借钱,再由郑X来还,王花就向自己哥哥王简借钱。

  事后,王花要求郑X签下多张借条,累计金额达到95万元,且均为夫妇二人签名。

  除一张15万的欠条郑X以做生意借款为由要求妻子签了名外,其他欠条上妻子的签名都是郑X模仿的。

  今年,郑X与王花分手了,王花的哥哥便拿着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郑X及其妻子归还95万元借款。

  被起诉后,郑X现在悔不当初,表示自己对于欠债没有什么好说的,但妻子阳X对其借款确实毫不知情,自己很对不起妻子,恳请此事不要牵连到妻子。

  这95万元欠款里面,有30万欠款阳X以为是丈夫郑X做生意往来的钱,已经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阳X在一张金额为15万元的借条上签名,应当认定阳X和郑X是此笔借款共同借款人。对其他借款,阳X毫不知情,原告也无证据证明郑X夫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故阳X未签名的四份借条共计80万元为郑X的个人债务。阳X曾汇给原告30万元,其中一笔15万元应当认定归还其在借条上签名的借款,另一笔15万元应抵扣郑X的借款,故郑X尚欠借款本金65万元,为郑X的个人债务。

  最终,平湖法院判决被告郑X返还原告王简(化名)借款本金6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驳回王简的其他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