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掌门
扫描关注网站建设微信公众账号

扫一扫微信二维码

标题

[ 离婚后子女抚养的20个常见法律问题 ]

法掌门民事诉讼
法律法规标签
内容
苏州律师在这了提醒大家“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但不幸的家庭各不相同。”幸福而美满的婚姻,人人都向往和追求。我们常说家庭幸福、婚姻美满,都包括了每一个人的价值观和人生取向。但是,当不幸的婚姻走到了尽头,面对子女抚养等问题,除了心中的烦躁及忧伤以后,还需理智对待。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结合合情合理原则,予以妥善解决。
 
 
 
虽然婚姻面临破裂及解除,但是血浓于水的亲情却不能通过人为手段予以切断。为了帮助大家全面了解有关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等法律问题,也为了使自己的法律水平不断得到提高,本苏州离婚律师特花上几杯茶的时间撰写此文。
 
【问题1:什么是抚养权?】
 
子女抚养权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是指父母有责任和义务对其子女进行抚育和监护。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本文中的抚养费特指离婚后子女抚养费,不再另行说明。
 
【问题2:确定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如何确定,归根到底是一句话:“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原则”。健康成长包括身心健康和身体健康,谁能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谁就可以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还有一点,任何一方没有权利放弃对孩子抚养的义务。对孩子的抚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问题3:2周岁以下的子女,如何确定抚养权?】
 
总结: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特殊情况下归父方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再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第22条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抚养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发生争执时,应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子女有识别能力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双方对抚养独生子女发生争议的,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要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一方的合理要求。”
 
【问题4:2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下的子女,如何确定抚养权?】
 
总结:2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丧失生育能力或无其他子方的一方生活。如小孩单独随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生活时间较长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法律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有一个案例,小王和小刘结婚后生有一个孩子,然后双方去深圳打工,将小孩放在农村乡下由爷爷奶奶照顾。现双方要离婚,且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于三岁的长得非常可爱的小孩,双方都想争取抚养权。并且双方经济条件等都相差不大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针对这种普遍现象,法律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问题5: 10周岁以上的子女,如何确定抚养权?】
 
总结:10周岁以上的小孩抚养,要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
 
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时,要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看他(她)愿意跟谁生活在一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问题6:离婚后男方与女方可否轮流抚养子女?】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离婚后,依然是一对好朋友,并且对孩子都有很深的感情。原告朱某(男)与被告刘某(女)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13年3月8日生育一女孩朱某某,现随母亲及外婆一起生活。夫妻双方婚后在同城工作和生活,且居住被告父母家,两人感情尚可。刘某怀孕后两人常因经济问题产生纠纷,关系逐渐恶化,2015年2月双方开始分居。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6年4月1日诉至法院要求与朱某离婚,经调解,双方均同意离婚,且对财产分割均无异议。双方要求轮流抚养子女,那么双方的这个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苏州律师认为是可以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实行轮流抚养,可以让子女有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子女在父亲或母亲处生活的时期,可以适当地长一些。上述案例中原、被告均在同城有有固定工作和收入,有相当的抚养能力。其次,因为,原、被告离婚后都在同城居住,轮流抚养不会影响子女学习、生活。再次,原、被告均有抚养子女的强烈愿望和要求。因此在执行层面不会有任何问题。
 
轮流抚养有利于解决争端,化解家庭矛盾。父母离婚后,子女可由父亲直接抚养,也可由母亲直接抚养。实践中,父母离婚时,由女方直接抚养居多,男方则以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来履行抚育责任。在轮流抚养子女的情况下,抚养费可以各自承担,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另一方支付部分费用。
 
【问题7: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关系可否变更?】
 
离婚后,非抚养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非抚养方应另行起诉。 出现如下情况的,可以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1)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问题8:什么是抚养费?】
 
什么是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7日 法释〔2001〕30号)第21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问题9: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支付的原则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但是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判决,不妨碍子女必要的时候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问题10: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法律上确定了父母都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当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应当承担的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可以要求义务人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如果父母仍不承担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人民法院首先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作出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先行裁定,裁定义务人先行支付抚养费,以保障未成年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生活。义务人拒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比如从义务人的工资中扣留其应当支付的抚养费。
 
【问题11:离婚后抚养费给付方式有哪些?】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
 
按月给付是考虑到父母的收入一般是按月结算的,所以按月给付抚养费比较方便,而且按照生活周期给付有利于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一次性给付是在非抚养方的收入不稳定或居住地不固定,可能长期拖欠抚养费的情况下使用的一种支付方法。
 
离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抚养费给付方法,可以选择除上述两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给付抚养费,例如按年给付,或按收入情况给付。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均是合法有效的。
 
【问题12: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应支付到什么时候?】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问题13:离婚后子女虽满十八周岁但不能独立生活,抚养费如何确定】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从上述规定可以理解为,即使孩子已经成年满18周岁,但是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父母仍然有抚养义务,但是高中以上学历,比如在大学就读,父母则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此条不合理,但是,双方因孩子读大学而不支付抚养费的案例是少之又少的。
 
在现代社会进入大学接受高等教育和学习,几乎成为人生必经的教育阶段,甚至有些子女还要求让父母出资巨额的留学费用,并为此提起诉讼;但2001年12月27日开始实施的《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明确规定,父母抚养的子女仅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很明显,已将那些大学以上学历的费用排除在父母的抚养义务之外。本律师认为,让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并拥有一个美好的未来,是父母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如经济条件完全能够满足子女读大学学习的情况下,应尽可能让其接受教育。如不予支付抚养费,让子女丧失教育机会,其行为虽不违法,但有违道德。
 
综上,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的给付期间是从离婚之日起到子女成年之日止。例外情况可以延长或缩短给付期限。延长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已经成年但仍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况。例如子女尚在校就读,再如,子女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缩短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尚未成年但已经满了16周岁,并且有了独立的经济收入,可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 
 
【问题14、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能不能增加?】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其他正当理由,我们可以理解为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
 
【问题15: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2月13日 法〔民〕法〔1989〕38号)第8条:“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第9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因此,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一切按婚生子女的规定办理。
 
【问题16:非抚养方可否对子女行使探望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问题17:非抚养方可否就行使探望权的行为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根据以上规定,一方不履行子女探视的判决文书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法院对其进行拘留、罚款,并可申请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但不能对上述行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也不可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以上规定,主要是考虑是行为之诉的执行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困难,缺乏可操作性,但本律师建议司法机关可加大对不执行生效裁决一方的罚处力度,并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问题18:离婚后可否改变子女的姓名?】
首先,子女有姓氏的权利,姓氏权是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在现实生活中,离婚后抚养方在办理子女户籍和入学事宜时,利用自己的抚养权,改变子女姓氏。既然姓氏是子女自己的权利,那么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随意改变子女的姓氏都是不对的。法院可根据一方的诉求,责令其恢复原姓氏。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问题19:离婚后非抚养方能否以改变姓氏为由,拒付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 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1981年8月14日)中规定:《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不对的。因此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是违反婚姻法 的。如陈森芳坚持拒付抚养费,应按《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综上,一方以改变姓氏为由拒付抚养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抚养方将子女的姓氏改随自己,非抚养方不能因此就拒付抚养费。如果一方以对方改变姓氏为由拒付抚养费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问题20:如何防止对方拖欠不付或拒付抚养费?】
 
苏州离婚律师支招
 
经常有当事人咨询苏州律师,问如何防止对方拖欠不付或拒付抚养费?这是一个非常具体的问题。为此,为了帮助各位提高维权意识,掌握法律知识,总结出如下一些意见和建议,以供参考:
 
第一、在离婚时一定要考虑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等问题,很多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担心法院不能判离,故提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而不提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这样的思路,导致自己需要不断地去找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官司,浪费了时间和精力。
 
第二、在离婚时,无论是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均应将子女抚养老费、抚养费的数额、给付的期限和办法,逾期违约责任等,非常明确、具体地载入离婚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中。在对方不履行时,可以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第三、从保护子女成长等利益出发,在协商抚养费时,应当尽可能多主张,并为以后的物价上涨、生活成本提高等多留一些空间。
 
第四、从执行成本及保护子女角度出发,在涉及到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时,建议采以先确定子女抚养费,再分割财产的方法,以避免财产分完了而子女抚养费没有下落,保障子女利益优先实现。还可以考虑在分割财产时,直接以房产等财产折算抚养费的方式,或者要求对方用人单位直接代付多少抚养费的方式(此方法需知会用人单位并取得用人单位的配合)。
 
最后,希望本文能帮助大家摆脱法律困惑,解决法律问题。一段婚姻结束,并不表示人生没有希望,走出昨天忧伤,笑向人生,明天将会更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