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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该如何规避 ]

法掌门公司法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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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以及公司法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股权转让已经成为现代企业进行资本募集和资源的优化配置的重要组成形式;由于股权转让在股东个人之间发生的,因此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一些违反法律规定的风险,而这些风险极易导致该股权转让无效。
 
虚假出资的出让
 
所谓虚假出资,也就是我们说的“取得股份而无给付”或“无代价而取得股份”的行为。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除非未出资的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时隐瞒未出资的事实真相,受让人因此受到欺诈,否则不应认定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效;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双方只要明知未出资的公司的股权存在的事实,而受让人又自愿承担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的出资补足责任,这并不损害他人利益,反而更有利于公司资本的充实。但是,如果该受让人不知是虚假出资的,这对其来说构成严重不利的影响,因此,在进行股权移交之前,将该种情况调查清楚,以免对自己的权利构成侵害。
 
侵犯优先购买权
 
根据法律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于其同意对外的出资享有优先购买权。并且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要求对于股权强制转让的,其他股东也享有法定的优先购买权,该项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如果两个以上股东均主张优先购买权,按照法律规定,需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出资比例行使。
 
法律允许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优先购买权的相关问题予以限制,包括转让的对象、股权比例、转让价格的;根据我国的司法精神,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该优先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股权转让违反公司章程,则在进行变更股权登记时,登记机关会要求选择公司股东先变更公司章程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股权变更,或是同时变更公司章程和股权转让。否则登记机关将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其股权转让协议对公司以及其他股东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有证据证明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可采取补走通知的程序,但是必须取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股东不同意并要求购买股权的,股权转让人与股东以外的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将会被认定为无效,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
 
遗留的债务
 
一般出让方在进行股权出让的时候,其名下的资产一般都担保着不同的债务,同时还可能存在未决的诉讼和仲裁等各种纠纷。对于已有债务以及可能即将发生的债务,出让方应该告知受让方,但是出让方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一般情况下会拒绝提供;即使其愿意提供的,但对于即将发生的债务,出让方也无法预测。
 
因此,在股权转让中,就需要受让方注意:(1)需全面了解既有债务的数额,是否设定了担保,利率以违约责任,债权人有无限制权利要求等;(2)对于出让方故意隐瞒真相,没有真实、全面、及时地向受让方批露既有负债或潜在负债的,属于违反信息批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出让方有关公司债务的陈述与保证义务。当发生债务追索时,将严重影响受让方的股份转让合同的利益和预期的收益。
 
移交条件以及期限
 
在股权转让中,双方应该特别注意移交股权的日期以及条件,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规定移交条件和期限,以及续展条件和延长期限,逾期不交或无法移交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双方会在合同中约定,实际情况达到了预定的标准的时候,或者一方实质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双方就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里进行移交;否则,交易双方有权退出交易。
 
为了使受让方能够顺利介入出让方的经营和管理,事先应作好必要的准备条件,包括人事委派、董事选举安排等许多问题。因此,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在对目标公司进行调查时,受让方应与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以及董事、公司管理层进行较为充分的沟通,为自己行使股东权利作好前期的基础准备。
 
股权转让是股东与他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的一种形式。由于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受让方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才能发生的,因此股权转让应为契约行为;在进行股权转让的时候需要签订一定的协议,以使双方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而在签订协议的时候,需要特别注意到本文提到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前做好充分的受让(出让)的准备,从而保障股权的顺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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