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
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
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30%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
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
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本罪的立案标准解析
1997年刑法第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谓“虚假证明文件”,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法定验资机构对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交的注册资本进行验证后出具的不真实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其他验资证明材料。
所谓“其他欺诈手段”,是指采取贿赂等非法手段收买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虚报注册资本,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的行为。
所谓“注册资本”,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总额。
所谓“虚报注册资本”,是指股东出资或者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未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而采取虚假手段谎报注册资本已达到法定标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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