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注册资本是企业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企业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保证。公司如果没有必要的财产,就无法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且注册资本也是公司生产经营规模大小和经济实力的重要标志,它是公司信誉、商誉和资信的体现,可以说,它是企业对债权人的总担保。由于股东对公司是永久性的投资,使出资人的所有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维护了公司财产的稳定性、完整性,从而确立了公司的双重有限责任制度,即公司股东仅以各自实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则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这对于他人了解和掌握公司的资产状况,进而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公司注册资本的特点。
1、注册资本是法定的资本,必须记载于公司章程中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以体现资本确定的原则;
2、注册资本是企业出资人实缴的资本金总额。外商投资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可以是出资人认缴的总额,不必在公司成立时实际缴足;
3、注册资本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
4、注册资本是公司所有财产的货币体现。投资人一旦缴纳出资后,注册资本即“脱离”投资者而为公司法人所独立占有,除依法转让外,投资者不得抽回出资,从而保障了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注册资本不同于资本。资本范围相当广泛,指公司所使用的全部财产的货币表现,反映了公司全部财产的价值包括自有的和借入的。而注册资本的范围则较少,是公司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自有财产的货币表现,具有长期性、可支配性和承担风险的特点。
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原则。
1、注册资本实行法定资本制的资本确定原则。
所谓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应记载于公司章程中,并在公司成立时认足募足,否则公司将不能成立。其目的和优点在于保证了公司的真实可靠,使公司在营业之初就有足够的资本,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投机欺诈行为,保障交易安全可靠。(1)首先注册资本要求达到法定最低限额。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生产性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万无人民币;商业批发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以上,零售性的30万元人民币以上;如果是咨询服务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则要求10元人民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要求达到1000万以上人民币。另外,法律法规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限额有专项规定的执行,如拍卖业、保险、商业银行等有专项要求。(2)公司注册资本是实缴资本。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即每股发行价格和已发行股份总数的乘积。关于注册资本的实缴原则,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标准是不同的。内资企业在公司设立时必须按照法定资本缴纳到位,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而外资企业可以在公司成立时作出承诺,资本分期位。《公司法》这种制度虽然有其自身的优点,即利于健全公司的财务结构,稳定公司资本,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过高的门槛不利于宏观经济的发展,目前降低门槛的做法实际上已经一些市、县级工商登记部门推行,这种善意的违法已经宣告《公司法》要与时俱进,也预示着《公司法》将与国际逐步接轨。
2、注册资本维持原则。
所谓维持原则是指公司成立后必须实际上保有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维持原则要求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不得通过从公司抽回股本的方式变现其投资,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应当维持与公司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实行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司资本,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维护经营交易安全,在于防止资本的实质减少和股东对盈利分配的过高要求,维持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确保公司业务的开展正常。我国《公司法》中,体现资本维持原则的规定有:公司累计新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第12条);除采用高新技术成果外,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第24条、第80条),有限公司的初始股东对现款以外的出资值负保证责任(第二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以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第一百三十一条)。除以本法特别规定的目的(为减少或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和程序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也不得接收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第一百七十条)。这里需要指出的,《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原因:因为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难,先进程度受时间影响大,且属非流动资产,无助于短期偿债,故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20%。但限制无形资产在注册资金中的比重,并不是限制无形资产的应用和发展。
3、资本不变原则。
公司资本总额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改变。资本不变原则是资本维持原则的进一步要求,其立法目的与资本维持原则相同,一是防止资本减少而损害债权人利益;二是防止资本过剩而使股东承担过多的风险。我国《公司法》中体现资本不变的原则有:增加和减少均需股东会决议通过。其中减少资本还应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向债权人发生通知,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六条)。不按规定通知和公告的处以罚款(第二百一十七条)。
4、注册资本必须依法核准登记的原则。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或增资时的股东出资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提交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对于实物出资的,还须由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其中国有资产评估结果须由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对于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超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的,应当由国家或者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文件和经依法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文件。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未能及时备案或备案内容与公司章程不符的,视为虚假出资。《公司法》对资产评估、验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等不同情形,分别规定了行政、民事、刑事责任。但在实践中,由于法律对验资机构的地位、权利、义务及责任规定不够细致,同时,处于验资法律关系中的公司登记机关、验资机构及公司之间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公司登记机关通常对提交的验资报告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导致资产评估、验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验资制度的完善对公司资本的维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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