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包括首部、主文和附件三部分。
(一)首部
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甲方名称(姓名):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国籍:
乙方名称(姓名):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国籍:
(二)主文
鉴于:
(1)甲方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并且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 ,甲方主要从事。乙方是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开发、生产业务。
(2)为了调整甲方产业结构,增强持续发展能力,使甲方经营向科技行业转化,甲乙双方经慎重研究决定,进行部分资产置换。
(3)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署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资产置换的方式及标的
1.1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所确定的条件和方式,甲方将其拥有的从事经营的部分资产(即置出资产)与乙方拥有的从事及开发、生产经营的部分资产(即置入资产)进行等值置换,差额部分以现金补足。
1.2 拟置换资产的价值
(1)置出资产价值:根据甲方的财务会计资料,截至年月日,其置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元(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评估值为元(以北京评估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准)。
(2)置入资产价值:根据乙方的财务会计资料,截止年月日,其置入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元(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评估值为元(以北京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准)。
第二条 置出资产与置入资产的内容
2.1 置出资产:指甲方拥有的并正在营运中的资产及相关负债。
2.2 置入资产:指乙方拥有的从事业务的相关资产及负债。
2.3 置出资产、置入资产的范围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及置出资产和置入资产明细。
第三条 资产置换的交割日
双方约定资产置换交割日为甲方股东大会批准资产置换事项后的第2日。
第四条 甲方保证
4.1 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没有获悉任何第三人就全部或部分置出资产行使或声称将行使任何对置出资产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权利,亦不存在任何与置出资产有关的争议、诉讼或仲裁。
4.2 甲方未签署任何与本协议的内容相冲突的合同或协议。
4.3 本协议签署后至资产置换手续完成前,甲方承诺不就其所拥有的置出资产的转让、租赁、承包、托管等事宜与其他任何第三方进行交易性的接触或签定意向书、合同书、谅解备忘录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4.4 甲方应就本次资产置换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的批准手续。
4.5 甲方向乙方提供其有关财务、资产等方面的真实、全面、准确的资料。
第五条 乙方保证
5.1 乙方未签署任何与本协议的内容相冲突的合同或协议。
5.2 本协议签署后至资产置换手续完成前,乙方承诺不就其所拥有的置入资产的转让、租赁、承包、托管等事宜与其他任何第三方进行交易性的接触或签定意向书、合同书、谅解备忘录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5.3 乙方应就本次资产置换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依法履行必要的批准手续。
5.4 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资产等方面的真实的、全面的、准确的资料。
第六条 置换资产的产权变更
资产置换交割后,甲乙双方应及时依法办理置换资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不可抗力
7.1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不能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等事件将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他灾害、战争、骚乱、罢工或类似事件。
7.2 若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或并非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原因(包括国家政策调整),导致本次资产置换工作失败,则双方于彼此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正式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 凡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2 诉讼进行期间,除涉讼的争议事项或义务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第十条 附则
10.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及需要调整事项,由双方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根据本协议订立的与资产置换有关的附件、资产明细交接单、确认书、承诺书等,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本协议经甲方股东大会批准资产置换方案后正式生效实施。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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