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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出资人法律地位得以确认 ]

法掌门公司法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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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新《公司法》第65条第2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这一规定从法理上确立了三个方面的理念:

  一是国有独资公司从责任形式上是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从而确保了按公司制的机制运行;

  二是由国家单独出资并且委托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从而规范了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与出资人职能分离,适应了经济和行政体制改革的需要,做到了产权明晰,政企、政事、政资三分开;

  三是明确了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主体(股东代表)只有一个,即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从而把党的十六大所确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法律形式予以规定,实现了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