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对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行受贿,数额计算方法主要有两种:
第一,审计、评估价格。即先计算出该出资证明书占公司所有股东出资的比例,即通常所说的股份,然后由有权机构对整个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公司资产减去所有负债计算出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部分,然后用所有者权益乘以该出资证明书占所有股东出资的比例,就是该出资证明书在当时所代表的价值。这种计算方法理论上似乎比较科学,但是,用这种方法计算不仅复杂,而且数额不易确定,在司法实践上不好掌握。
第二,将出资证明书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出资证明书的价格。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自己未出资的“股份”并已取得出资证明书的,一般应以出资证明书标明金额和实际所分红利定罪处罚。这种方法便于计算和操作,尤其适用在签发出资证明书之时即行行贿受贿的情况。但这一方法不能体现公司的资产状况,对于那些并非在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当时即行行贿、受贿,公司的经营状况已发生很大变化时,其出资证明书的转让价格与出资额可能相距甚远。可见以这种方法计算不能涵盖所有情况。
第三,受贿数额按实际参与分红数额计算,出资证明书上记载的数额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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