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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认定法律、法规调整后公司法人注册资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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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公司,注册资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法人,公司法,规定

  如何认定法律、法规调整后公司法人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我国对公司法人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以规章的形式作出具体规定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11月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第15条第7项,即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50万元,以零售为主的商业性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不得少于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万元。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公司法》第23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规定,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50万元,这与《实施细则》的规定明显存在差别。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订《实施细则》,关于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的内容与1988年的完全相同。但是此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于1994年7月12日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意见》第1条规定,自《公司法》和该条例施行之日起新办公司一律按《公司法》和条例规定登记,并要求以前成立的公司要按《公司法》进行规范。由于上述规定的不一致,给司法实践中以注册资本金为根据认定公司法人资格带来困惑。例如,假设A公司成立于1996年,属于生产经营性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0万元,那么,A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y按照《公司法》的规定A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A公司则具有法人资格。造成这种矛盾的原因在于法律适用问题。具体说,这涉及到法的效力等级。法的效力等级关键取决于其制定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由不同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效力等级也不相同。《公司法》是全国性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而《实施细则》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按照法理,在实践中,对达不到《公司法》要求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的公司,应否定其法人资格,其责任由其开办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