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的本质特征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未按期足额缴纳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瑕疵出资的表现形式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出资时间的瑕疵(不及时),一类是出资财产的瑕疵。后者既包括货币出资的不足额,也包括非货币出资的质量瑕疵,还包括非货币出资的权利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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