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注册资本制度有三种:依历史演进依次为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目前,中国的注册资本制度由法定资本制转向折衷资本制。
《公司法》在修订之前对注册资本赋予的内涵是: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或实收股本总额。修订之前的《公司法》强调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或实收,显然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为了吸引外资,对外资公司采用折衷资本制)。
新《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股东或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或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这就是说,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折衷资本制,扩大了折衷资本制的适用范围,折衷资本制成为我国注册资本制度的主流。
相应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强调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区分,在公司登记事项中以注册资本登记认缴总额,而以实收资本登记实缴总额。
在实行折衷资本制度的同时又新增或保留了两项适用法定资本制度的例外:
一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二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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