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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名出资的股东资格如何认定 ]

法掌门公司法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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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公司设立过程中,关于公司股东的出资问题,往往会出现一些虚假出资或者不足额出资的情形,当然还有冒名出资的情况。茂名出资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股东是资格呢?冒名出资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认定被冒名者为股东,一般应认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但是如果是恶意冒名的,也不宜认定冒名者为股东。对冒名登记成立的公司,如果构成事实上的一人,应当认定公司设立无效,涉及到债权人等第三人权利实现的,应当由公司实际投资者也就是冒名者承担无限责任。如果没有构成一人公司,其他股东对此也不知情的,为了保护无过错股东的利益,不应认定公司的设立无效或者强制其解散,可以采取其他方式确定新的投资人为公司股东。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五十八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