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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毁损封条进入法院查封厂房,罚款5000元!

法掌门2020-11-16法律经验
  2020年度反规避执行普法小贴士规避执行行为有哪些1.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2.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4.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虚假租赁、虚假抵押等方式妨害执行的;5.通过假离婚、无偿赠与、低价转让、关联企业交易等方式隐藏、转移或者非法处分财产的;6.通过企业分立、合并、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方式逃避执行的;7.通过恶意提起执行异议、异议之诉拖延执行的;8.其他规避执行的情形。
  
  今年以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常态化开展反规避专项执行活动重点打击规避执行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擅自毁损封条进入法院查封厂房罚!
  
  机器设备和厂房被法院依法查封法定代表人竟然擅自毁损封条进入法院查封的厂房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罚款5000元案情简介2017年,某投资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因某科技公司未能如期支付租金,某投资公司起诉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租金和违约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法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对公司厂房和机器设备进行了查封并张贴了封条和法律文书擅自毁损封条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行110热线接警,称有人进入法院查封的厂房,现已被当地派出所控制。原来,案外人目击到陈某擅自毁损封条进入法院查封的厂房,当即报了警。经查明,陈某正是被执行人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阻碍执行领罚陈某称,自己进入厂房是为了取回公司公章。但陈某并未联系法院取得同意,而是通过故意毁损封条的方式进入了法院查封的厂房内。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经法院释法明理,陈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写下了悔过书,并承诺近期内将园区法院在执的以某科技公司为被执行人的3起执行案件全部履行完毕。鉴于陈某悔过态度良好,法院依法酌情对其罚款5000元。
  
  法官提醒封条是法院对被执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标志,案件当事人或案外人未经法院同意不得擅自撕开封条。本案中,法院已经张贴了封条和法律文书,并对相关法律后果进行释明,然而陈某却明知故犯,作出违法行为。陈某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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