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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借款协议无效,约定再多的利息都没用

法掌门2023-10-17法律经验

  有个朋友咨询我,说他和朋友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以他的名义向银行借了100万,然后又通过投资协议转给朋友,投资期限为一年,一年到期后返还本金,并支付收益。

我听完之后,第一反应就是这个协议的效力问题。

虽然协议名叫“投资协议”,但整个合同条款跟借款合同没有什么区别。因为“投资人”不需要承担任何投资风险,就保本10%的收益,而这个10%明显比银行贷款利息高。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投资协议必须要有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性质,如果只有收益,没有风险,而且还定期返还,那大概率会被认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并按照借款合同进行审查。

我们再来看一下下面这个关于借款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尤其是红字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对于如何认定上述条文第(一)款当中的“高利转贷”,我国九民纪要做出了进一步解释,请看: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

52.【高利转贷】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二是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三是对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过苛。实践中,只要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的,一般可以认为满足了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要件。

而在我朋友的这个案件当中,他的“投资款”明显并非自有资金,而他投资给别人的利率也高于银行贷款利率,所以,基本可以认定为有一定的牟利目的,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合同认定无效后,出借人只能要求借款人返还本金,利率约定的再高,也没有用。

所以,提醒各位朋友,在签借款协议或投资协议的时候,一定要请律师审查一下,否则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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