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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驳回上诉!套取贷款2500万,苏州银行一客户

法掌门2021-08-19社会动态
  近日,裁判文书网一则文书披露,苏州银行洋河支行的客户经理夏某伙同某国资公司的业务员朱某,利用职务之便,套取苏州银行融资款项共计2500万元。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夏某有期徒刑九年。
  
  二人对判决结果有异议,均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是构成骗取贷款罪,于是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案无新证据。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针对此事的后续处理问题,记者多次致电苏州银行洋河支行,未能接听。
  
  套取2500万贷款后双双被判刑
  
  据了解,朱某于2014年12月至某国资公司任业务员,从事短期融资(含到期在贷和新增贷款)等业务。而夏某于2015年1月入职苏州银行洋河银行任客户经理。
  
  2016年4月,朱某、夏某商议后,决定利用朱某作为某国资公司业务员负责为政府融资的职务便利,以源力公司的名义在苏州银行洋河支行的融资款500万元套出使用。夏某因自己欠他人借款,双方一拍即合。
  
  据悉,在这过程中朱某负责搞定源力公司和三联担保公司的资料。夏某负责银行的材料和放款、联系第三方企业走账。
  
  两人以源力公司的名义贷出500万元,后委托支付给了对外贸易公司。又通过对外贸易公司的账户过渡,将钱转到夏某朋友戴某账户中。
  
  据夏某描述,这笔钱主要转给朱某用于过桥和借贷生意,自己拿走60万元还掉个人借款外,零散用了一些资金。但是朱某描述称,这笔钱是两人一起做过桥生意用的。
  
  然而朱某和夏某的胃口并没有得到满足。2016年绿宇公司2000万元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左右,夏某告知朱某这笔贷款还能用半年。于是两人再次合作,所用方法和上次类似。
  
  2016年8月,朱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绿宇公司从苏州银行洋河支行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按照委托支付、转账到夏某事先联系好的苏雨花卉账户,随后苏雨花卉又将款项转至朱某、夏某各自控制的银行账户。
  
  2016年9月,朱某和夏某使用其中的500万元归还2016年4月挪用的500万元贷款,剩余部分用于归还个人贷款及民间借贷等。2017年2月,2000万元贷款到期时,两人仅偿还苏州银行洋河支行800万元本金及19余万元利息。剩余贷款由三联担保公司代偿,造成国有资产损失1200万元。
  
  案发后,朱某主动投案。2019年9月19日,朱某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同年10月17日,夏某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经法院审理,朱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与夏某共同挪用国有资产,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其中,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而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因此,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处夏某有期徒刑九年。责令朱某、夏某退还挪用款项。
  
  两人不满判决提起上诉
  
  朱某与夏某均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的是骗取贷款罪,而不是挪用公款罪,于是,提起了上诉。
  
  在二人的上诉理由中,二人认为涉案的两笔贷款并非国资公司的钱,也并未进入国有公司的账户,不属于公款性质。此外,在谁是主从犯问题上二人也提出了异议。
  
  朱某认为自己并非主犯,夏某所起作用大于自己。加上自己具有自首情节,并挽回100多万元的损失,二审法院应对自己从轻、减轻处罚。而夏某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自己所起作用较小,所套取的绝大部分款项是朱某使用的,仅使用了小部分用于归还自己的个人债务及贷款。所以他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朱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夏某共同挪用国有资产,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在本案中两人共同商议,相互配合、分工合作,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一审法院在结合本案相关事实及证据的基础上,认定朱某为主犯,夏某为从犯的意见无明显不当。
  
  二审法院指出,在一审中,由于朱某具有自首、挽回部分损失、认罪认罚等情节,已经予以从轻处罚。另外,结合夏某具有从犯、坦白、挽回部分损失等情节,已对其减轻处罚,请求改判的理由并不成立。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两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不止一位客户经理被判决
  
  然而这并非苏州银行洋河支行客户经理违法操作的首例。
  
  2018年9月19日,裁判文书网披露,苏州银行洋河支行客户经理徐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伪造公务员身份,骗取苏州银行洋河支行贷款“公务贷”“精英贷”。涉案的三位犯案人员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八年半不等有期徒刑。
  
  公开资料显示,2014年4月至2016年9月,徐某在担任苏州银行洋河支行客户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与张涛私刻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宿城区陈集镇政府、宿城区中扬镇财政所等单位的公章,并用扫描PS等方法伪造收入证明、公积金缴存证明等材料,还为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借款人签订“公务贷”“精英贷”等个人借款合同,以贷款的方式先后挪用苏州银行洋河支行的资金供自己和他人使用。
  
  据了解,徐某等人先后为超过100个不具有公务员等身份的借款人办理虚假"公务贷""精英贷",先后共挪用苏州银行洋河支行的资金高达2720万元。
  
  而挪用的款资金大部分都被徐某与他人私用,仅少一部分在贷款到期前归还给了银行。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公开资料显示,苏州银行于2010年更名,之前是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为江苏省第9家上市银行。2021年一季报显示,苏州银行资产规模为4317亿元,发放总贷款及垫款190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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