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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律师深度解读:夫妻房产 “共有约定” 未加名,赠与方能否说撤就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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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在苏州的婚姻家事咨询中,“房产加名” 始终是绕不开的高频话题。常有当事人问:“我们签了协议,他说把婚前房子分我一半,但没去加名,现在他反悔了,这协议还算数吗?” 这背后,其实是夫妻间房产赠与约定的效力与撤销权的法律博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我们来拆解这一问题的核心逻辑。
 
  一、争议焦点:夫妻房产约定,究竟适用哪条法律?
 
  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婚前或婚内个人所有)约定为 “共同共有” 或 “按份共有”,本质上是一种财产处置行为。但在法律适用上,却存在两种看似冲突的路径:
 
  路径一: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 1065 条)
 
  该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据此,有人认为:只要夫妻间的约定是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就应直接生效,无需以房产登记为前提,否则会削弱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路径二: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赠与合同相关条款)
 
  夫妻间约定 “共有房产”,本质是一方将个人房产的部分或全部权益赠与另一方,属于赠与行为。而《民法典》第 658 条明确:“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特殊情形除外)。” 对于房产而言,“权利转移” 的标志是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即 “加名”)。
 
  二、最高院观点:未登记的房产赠与约定,赠与人可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明确了倾向: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这一结论的核心逻辑在于:
 
  夫妻间的房产共有约定,本质是 “赠与”,不因其发生在夫妻关系中而脱离《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制。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虽有特殊性,但并未排斥合同编的适用;
 
  房产属于不动产,根据《民法典》物权编,其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办理 “加名” 登记时,房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赠与行为尚未完成;
 
  若仅以夫妻约定为由认定赠与不可撤销,会与物权登记制度冲突 —— 毕竟房产作为重大财产,其权属变动需以公示(登记)为原则,否则可能损害交易安全(如房产被擅自抵押、出售等)。
 
  唯一的例外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或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性质的赠与,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但夫妻间的房产赠与通常不涉及公益属性,因此公证就成了关键的 “锁”—— 一旦公证,即便未加名,赠与人也不能随意反悔。
 
  三、苏州实务视角:为何 “登记” 比 “约定” 更关键?
 
  在苏州的司法实践中,这类纠纷的裁判思路与最高院观点基本一致。我们曾处理过一起典型案例:男方婚前全款购买园区某房产,婚后与女方签订《财产约定协议》,约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共有,但始终未办理加名。后双方感情破裂,男方诉请撤销赠与,法院最终支持了男方的请求。
 
  法官在说理中强调:夫妻财产约定虽对双方有约束力,但这种约束力主要体现为 “合同义务”,而非直接产生物权效力。 即女方可依据协议要求男方配合办理加名,但在男方拒绝且未登记的情况下,不能直接主张房产共有权。
 
  这也提醒苏州的当事人:苏州作为房产价值较高的城市,一套房产往往涉及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利益,法律对其权属变动的要求更为严格。“口头约定”“手写协议” 若未落实到登记或公证,很可能沦为 “空头支票”。
 
  四、律师建议:如何让 “房产共有约定” 真正落地?
 
  基于上述法律逻辑,苏州律师给出三点实操建议,帮你规避风险:
 
  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这是最直接的方式。签订约定后,尽快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加名” 手续,将共有比例(如各占 50%)明确记载于不动产权证上,物权变动即时生效,赠与人无法再撤销。
 
  对赠与协议进行公证
 
  若暂时无法办理登记(如房产有按揭、存在抵押等),可到公证处对《房产赠与协议》或《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进行公证。一旦公证,赠与人丧失任意撤销权,即便未加名,受赠人也可诉请法院强制履行登记义务。
 
  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在协议中写明:“若赠与方拒绝办理加名登记,需向受赠方支付 XX 元违约金”。即便赠与被撤销,受赠方仍可依据此条款主张赔偿,降低自身损失。
 
  结语
 
  夫妻间的房产约定,既是情感的承诺,也是法律的契约。但在法律框架下,“登记” 与 “公证” 是让这份承诺落地的关键。苏州的当事人若遇到类似问题,不妨尽早咨询专业律师,用法律手段将 “纸上约定” 转化为 “实际权益”,避免情感与财产的双重损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