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女士与被告李先生于1999年登记结婚,双方都是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好,2005年李先生被诊断患有疾病,虽然生活基本能够自理,但丧失了劳动能力。此后,张女士对李先生越来越冷淡,并且将家里的积蓄藏起来,舍不能拿出来给李先生看病,李先生虽然心中不满,但考虑到自身的状况,也是敢怒不敢言。今年年初,张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先生离婚,李先生虽然同意离婚,但顾虑今后的生活没有着落。
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患有疾病,丧失了劳动能力,张女士应给付李先生一定的补偿。最终双方在法庭和平分手,并达成了上述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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