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掌门
扫描关注网站建设微信公众账号

扫一扫微信二维码

标题

[ 张淑红与付洪飞离婚案 ]

法掌门民事诉讼
法律法规标签
内容

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阿民初字第890号

  原告张淑红,女,汉族,1974年5月4日出生,无职业,现住阿城市通城街七委九组。
  被告付洪飞,男,满族,1965年11月11日出生,现住阿城市通城街七委九组。
  本院审理原告张淑红与被告付洪飞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0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淑红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徐国利  


二OO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夏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