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阿民初字第3157号
原告王雪香,女,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所宾县糖坊镇糖坊村二屯。
被告涂锦宝,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阿城市和平街十七委一组。
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9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存款、无外债,有汽车修理部一个及家用电器等共同财产,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承认感情破裂,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王雪香与被告涂锦宝自愿离婚;
二、家庭财产归被告涂锦宝所有,被告给付原告王雪香财产折价款3000元,此款于2004年10月12日一次付清。
案件受理费15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原、被告负担17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何静波
二OO四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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