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阿民初字第3209号
原告韩威,女,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阿城市胜利街十四委二组。
被告唐建国,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在哈市香坊监狱教改。
原、被告1995年自由恋爱,于2000年3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后被告于2002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2003年被哈市中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不服上诉,上诉二审法院于2003年12月12日维持原判。因被告被判刑,无力照顾家庭,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韩威与被告唐建国自愿离婚,准予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韩威自行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徐国利
二OO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夏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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