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掌门
扫描关注网站建设微信公众账号

扫一扫微信二维码

标题

[ 钱敬伟与武艳荣离婚案 ]

法掌门民事诉讼
法律法规标签
内容

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阿民初字第3239号

  原告钱敬伟,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阿城市绿波小区8号楼2单元502室。
  被告武艳荣,女,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阿城市绿波小区8号楼2单元50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敬伟与被告武艳荣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敬伟于200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敬伟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其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敬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国利  


二OO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夏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