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阿民初字第3239号
原告钱敬伟,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阿城市绿波小区8号楼2单元502室。
被告武艳荣,女,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阿城市绿波小区8号楼2单元50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敬伟与被告武艳荣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敬伟于200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敬伟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其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敬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国利
二OO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夏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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