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3日上午,陈斌与其妻子齐英(化名)在该县西湖公园一角协商离婚撤诉一事。在协商过程中,陈斌极力劝阻妻子放弃离婚念头,而妻子对此要求断然拒绝。恼羞成怒的陈斌便从裤袋里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电工刀狠狠地刺向齐英脸部,齐英赶紧用手抵挡,但其脸部和双手仍被划了数刀。经法医鉴定,齐英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案发后,陈斌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陈斌行为至妻子重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陈斌的行为系因夫妻纠纷引起,社会危害不大,同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还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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