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出资指出资人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足额出资或出资的财产权利有瑕疵,不包括根本未出资和履行出资义务后的抽逃出资行为。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为法定的特别民事责任。此种责任的承担主体仅及于公司设立时的瑕疵出资股东自身,而不及于从瑕疵出资的原始股东继受股份的新股东。理论依据在于股东权转让的标的在于公司股权,而非股东履行出资的义务及其违反责任。
同时,根据责任自负的原则,只有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至于从瑕疵出资股东受让股份的新股东,不因其从瑕疵出资股东受让股份的事实而对公司承担责任,换言之,不管瑕疵出资股东持有的股权是否已经让渡给他人,也不问该股权嗣后又辗转流通若干次,瑕疵出资股东作为过错行为的始作俑者都要对自己的瑕疵出资行为负责。
倘若新股东明知其前手瑕疵出资的事实,但为袒护瑕疵出资股东而恶意受让股权的,公司可以请求其与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连带补偿责任。道理很简单,新股东在明知其前手瑕疵出资事实的情况下,对其前手支付的对价往往大大低于正常的股权转让价格。让此类股东就其不诚信的投机行为付出代价至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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